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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章节知识点: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7/2/6 14:1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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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政府采购与企业其他采购

8.1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8.1.1政府采购管理

(l)政府采购相关定义

1)政府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2)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主体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3)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①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各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一般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一般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②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分散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

③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意义:集中采购是为了发挥集中和批量优势,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进而降低采购成本。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等特殊情形除外。

④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⑤政府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①政府采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③政府采购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服务项目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和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政府采购货物: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进行国际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由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3)政府采购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8.1.2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政府采购的特点

1)采购项目的公共属性。

2)采购活动的强制性。

3)采购功能的政策性。

4)采购目标的经济性和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

8.1.3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

(3)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依法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洪

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采购人员的回避

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中负责办理特定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5)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行为

①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③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④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8.1.4政府采购一般要求

(1)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1)政府采购预算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工作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它反映各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开展政府采购的前提。

2)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和进度等。

(2)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

1)委托采购。委托采购是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合同订立、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等相关采购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相应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办理采购事宜的一种采购形式。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确定采购需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重要考点:政府采购方式

〖例题单选题〗 () 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单一来源采购

答案:A

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如下: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公告方式广泛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因特殊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120万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获批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询价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就拟采购货物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获批后采用询价方式。

6)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单一供应商中直接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在获批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且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专家论证异议主张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中的紧急情况和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的,采购人无须对采购方式进行公示。

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自行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范围。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

①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非招标采购、预成交结果公示;

③中标公告和成交结果公告;

④各类更正信息方式的采购公告;

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预中标;

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⑥政府采购合同;

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⑧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2)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等内容。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招标公告的内容详见本书第3章3.3.1。

3)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详见本书第3章3.3.1。

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采购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③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④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⑤评审专家名单。

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⑦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5)采购信息更正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③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④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7)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标准(即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常见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8)保证金

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无效。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9)联合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成员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采购人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采购人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采购项目评审

采购人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入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11)确定并公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公告采购文件。

(12)签订并公告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13)分包合同、补充采购和终止合同

1)分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补充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有补充合同的累积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的副本也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项目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15)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③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④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⑤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⑥废标的原因;

⑦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8.2政府采购方式

8.2.1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与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程序大体相同,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六个环节,资格审查办法也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但由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适用法律不同,在招标程序方面也有所不同。两者的联系和主要区别有:

1)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3)招标文件发售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资格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一般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而只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列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要求供应商根据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可自行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且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6)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评标方法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名称有所不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货物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30% -60%,服务采购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10%-30%,价格分应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一(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7)评标结果公示与中标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不经评标结果公示程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

少于3日。但法律未对中标公告作出要求。

8)保证金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废标与否决投标。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的废标,是指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无效,即宣告本次招标活动作废。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宣布废标,且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规定,是法律赋予采购人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一种保障手段,采购人不得滥用废标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采购人宣布废标后应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否决所有投标与《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作用相同。

10)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也可以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评标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且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因以上情形不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只有一个投标人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以重新招标或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变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招标程序方面除了以上区别外,在评标委员会组成、投标保证金限额、无效投标的判定条件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2)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法定情形或因特殊需要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作出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当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供应商应当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8.2.2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接收响应文件、谈判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公告成交结果。

(1)成立谈判小组

竞争性谈判小组可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成立,采购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邀请谈判供应商之前或响应文件评审之前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负责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评审响应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等。谈判小组的组成有以下规定。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可由谈判小组制订,也可由采购人制订。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订的,应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的制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订,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2)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3)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响应文件编制、评审标准等。

4)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和发出谈判文件有以下规定:

1)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不应少于3家。对于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只有两家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只邀请这两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2)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有公开邀请、从供应商库中选取、推荐和直接邀请四种方式。采购人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确定邀请的供应商。

①公开邀请。采购人应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开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后。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采购人也可以不进行资格预审,而由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应向所有报名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②从供应商库中选取。如果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了供应商库,采购人可以从供应商库中选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向被选取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选取方式应为随机抽取方式,不得指定。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时,应当注意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资格与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的匹配。如果供应商库的供应商资格达不到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则不宜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

③书面推荐。采购人和谈判小组的外聘评审专家分别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④直接邀请。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因投标人只有两家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直接邀请这两家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3)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政府采购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4)接收响应文件

采购人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接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响应文件的撤回和撤销应根据所处的时间段分别处理。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到提交最后报价前。该时间段又可细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后到谈判开始之前。供应商提出撤销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二是谈判开始之后到提交最后报价前。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合同条款草案改变的,供应商可以退出谈判或补充、修改其响应文件。但供应商不得对改变后的谈判文件涉及范围以外的部分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3)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不得撤销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评审中。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谈判和评审

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谈判和评审有以下规定:

1)谈判文件是由采购人制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在开始谈判和评审前对采购人制定的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如果谈判小组认为谈判文件应当修改的,可以经采购人同意后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谈判小组应当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应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不再参加谈判。

3)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不得作出还价或承诺。

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的实际情况实质性改变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改变内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供应商退出谈判后,其已经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已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退还给供应商。

8)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6)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应当是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7)公告成交结果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终止采购活动

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后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①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不包括公开招标项目由于投标人不足3家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经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

8.2.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依法认定的一种采购方式,采用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名称相近,二者在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要求也基本一致。

由于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程序大致相同,本节不再介绍竞争性磋商的采购程序,只对两种采购方式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

(1)适用情形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竞争性磋商方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2)采购文件发售期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法律对谈判文件发售期未作规定。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竞争性磋商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5)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时的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提交最后报价和推荐成交供应商阶段,要求供应商数量一般都应当满足3家以上,特殊情况下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但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不同。

竞争性磋商项目,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

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推荐成交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

(6)评审小组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7)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这是两种采购方式的最大区别。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有关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规定如下:

①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③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 -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以及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④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一(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⑤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8.2.4询价

政府采购询价程序包括成立询价小组、制订询价通知书、发出询价通知书、接收响应文件、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

8.2.5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采购方式公示、编制采购文件、成立协商小组、收集技术经济信息、协商谈判、成交等过程。

8.3企业其他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选、竞价等。

8.3.1企业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企业在日常采购中,除招标方式以外最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灵活性较强,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就采购标的的要求达成一致。企业竞争性谈判程序通常包括编制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接收响应文件、谈判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

8.3.2企业询价采购

由于询价采购具有一次性报价的特点,采购人接到供应商报价后不再与其进行谈判,因此通常只适用于技术简单、标准化程度高的采购项目。企业询价采购程序包括编制询价通知书、发出询价通知书、成立询价小组、接收响应文件、评审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8.3.3企业单一来源采购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采购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相应措施,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协商底线的确定

借鉴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规定,企业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可归纳为“追加订单”、“功能配套”、“来源唯一”、“紧急情况”和“小微咨询”五种。

(2)协商注意事项

企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购人应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协商谈判底线。

2)把握好协商谈判活动的进程和节奏,不能给供应商留下必须向该供应商采购的印象,避免在协商谈判中处于劣势。

3)谈判过程中要不露声色,避免被供应商知晓或揣摩出采购人的意图,尽可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4)按照由多至少的还价顺序进行还价,实践中,每次还价的减价幅度一般不超过上

一次减价的一半。

8.3.4比选采购

(1)基本概念

比选是采购人在事先确定的选择范围内或事先选定的预选单位中进行价格、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综合比较,通过事先公布的选择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比选方式通常由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潜在供应商或承包人就拟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提供报价和方案,并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比较,并从中选择交易对象。

(2) -般程序

1)采购人确定比选邀请对象;

2)采购人编制并发布比选文件;

3)比选申请人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

4)组建评审机构对比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适用范围

比选作为一种比较灵活的采购方式,广泛运用于企业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特别在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选择等服务类项目采购中,发挥出了较为明显的优势。

8.3.5竞价采购

竞价是多个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竞争最低售价的采购方式。竞价一般以供应商的报价作为唯一考量因素,且供应商之间可以进行多轮报价,一次比一次更低,直到供应商不再报出更低价格或采购人满意为止。

适用范围:适用于无须考虑或很少考虑供应商服务方案优劣,且采购需求明确、质量判断方法(或标准)简易可行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类采购项目。由于该采购方式简单便捷、易于操作,已逐渐在企业采购中得到运用。

8.4企业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将一定时限内不同需求主体重复和分散的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需求进行整合归并,形成集中批量采购的规模优势,实现采购需求、采购时间、采购人员、采购地点以及供应商的适度集中,实现需求标的及服务更高性价比的采购组织形式。

意义:集中采购有利于获得更高性价比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减少采购及其供求对接频次,降低采购及其合同管理成本,有效规范采购行为与防范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和赢利能力。

分类:从采购主体性质的角度划分,集中采购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企业集中采购

8.4.1 集中采购的特点分析及适用范围

(1)集中采购的优点

1)有利于发挥规模采购优势。

2)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

3)有利于优化供应链管理。

4)有利于推进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

5)有利于提高货物和服务质量。

(2)集中采购的缺点

1)集中采购执行统一采购标准,按批次组织采购时间相对固化,有时难以满足部分采购项目在时间和质量标准方面的个性化需求;

2)集中采购实施单位与采购标的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关系较难界定,双方协调对接工作量较大;

3)集中采购数量规模较大,供应商多且参差不齐,市场竞争激烈,一般会对小型低端产品以及原材料市场的供应商结构分布产生较大影响,导致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中小微企业成长;

4)集中采购过程较长,对价值低、数量小的零星采购项目而言效率较低,不太适用;

5)集中采购容易造成集中到货,由此可能出现采购标的物库存周期长、资金周转率下降、采购风险及费用随之增加,需要制订分期实施计划。

(3)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

集中采购适用于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中能够形成一定规模优势的大宗、批量且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同类货物和服务。

(4)集中采购的特点

1)货物集中采购的特点。货物是最易于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标的类型,货物集中采购一般有以下方式:

①根据实际需求实施集中采购(即批量采购)。

集中采购单位根据各使用单位实际需求,确定货物采购的范围、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技术规格标准、品质定位等要求,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及其规范的程序选择供应商及其货物,由采购单位或各使用单位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

②根据预计需求实施集中采购(即框架协议采购)。

集中采购单位预计出一定时期内货物需求的总体规模,暂定货物采购的范围、数量、供货时间、供货地点,确定技术规格标准、品质定位等要求,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入围并约定一定有效期内预计采购货物的大致数量范围、单价、质量标准、交付期限等条件,签订框架协议,并将协议约定条件交付各使用单位共同遵守。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标的规格细碎繁多,分散采购谈判较为困难,但需求合并规模总量又较大的货物,如机械备品与配件、部分建筑材料与小型施工机具等。

2)服务集中采购的特点。服务采购项目具有无形性和易变性等特点,导致服务采购的需求范围、成果标准等难以描述、衡量、控制,服务采购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难以统一,服务采购评价难以实现成果评价,大多数依赖对服务供应商能力信用的主观评价。服务采购品类繁多、范围广泛、差异性大。

服务集中采购的两种方式:

一是项目群式的集中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服务项目规模较小或需分散实施,但属同一区域或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型的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归并捆绑多个需求服务项目集中实施采购。

二是框架协议订单服务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首先择优若干服务能力适应、条件响应和服务费用竞争合理的单位进入服务供应商备选名单,实际发生服务需求时,通过较为简洁的商谈方式从合格服务商名单中选择适合的服务单位并商定相应条件,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相应服务。

3)工程集中采购的特点。对于尚不符合工程招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名单集中预选、预约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集中选择各标段(包)同类型建筑材料供应商、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零星工程等,可以运用框架协议方式组织集中采购。

8.4.2 集中采购制度架构

8.4.3集中采购基本特征

(I)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特征

集中招标采购是将不同采购主体因零星、应急或需要分次重复采购的同一类型需求和同一技术要求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集中归并于统一时间、地点、流程、规则进行招标采购。

(2)集中招标采购的需求特征

适应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是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或服务。

(3)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特征

集中招标采购涉及采购项目单位多、流程长、环节多,采购规范程度高。

(4)集中招标采购的价值目标特征

集中招标采购既具有社会影响大、法律与廉政风险大,采购的公共性、透明度、规范性要求高,又可以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实现企业集约化发展的价值目标。

8.4.4 集中采购基本程序

集中采购的程序与分散采购程序比较并无实质差别,主要差别都源于集中归并、分批次重复采购和分主体实施合同。

(1)制订采购需求计划

(2)编制集中采购方案

(3)科学划分标包

(4)制订完善的评标标准与方法

(5)创新、规范开标、评标工作

(6)依法规范定标

(7)建立投标人能力信用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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