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项目管理与采购》重点知识(10)
几点建议
积极探索电子化评标系统。目前,有些地方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已开始试行远程电子评标系统,不仅提高了评标效率,大大减少了评“人情标”的几率,还实现了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的良好局面,其效果明显。如能在货物类和服务类招标项目中去应用这一新技术,对有些县区相关行业缺乏专家评标专家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更能保证评标环节的公正性。
整肃评标专家库。严格依法审查评标专家条件,严禁各种借口放宽条件随意扩大专家库阵容。有些地方为了开展招标采购活动,擅自降低评标专家条件,将从事有关专业工作满五年者或持有专业文凭但未从事本专业工作、对市场行情不熟者已纳入了专家库的;对因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五六个人太少且无法成库,又担心专家成“常委”,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便放宽专家条件、降低专家标准的,都应当进行分档管理。对仅凭文凭入库的专家不可迁就,应当予以剔除;对缺乏职业道德或纪律观念不强者应加强教育,以观后效;对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但只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的人员应酌情使用。
着力提高评标技能。首先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次应掌握评标程序和要领。再次要构筑切磋技能平台。每半年举办一次专家培训班,除邀请大专院校专家、教授、法律专家、资深评标专家、上级领导讲课外,开设互动话题;让专家发言,谈论见解和体会,交流学习;较大规模项目的评标活动,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建议招标人跨市区抽取五分之二的专家与本地专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样不同县市区的专家在一起评标,既能注意自身素质表现,又能相互学习取长避短,更增加投标人和评委接触的难度和成本,有利于公道评审,产生公正结果。第四应大力营造钻研业务氛围。提倡评标专家平时自加压力,勤学苦练,精益求精,做尖子型、全面型的专家;鼓励专家撰写业务性稿件。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县报、县网络媒介上开辟“专家之声”栏目,为专家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还应当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县、市、省、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其他业务刊物发表的业务研讨性文章,除同等稿酬奖励外,视不同级别刊物每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一是明确规定不良行为表现。
二是推行评标结束评议制度。
三是建立人头档案。
四是动态管理。同时还应及时在本地政府采购网上、当地交易市场的信息栏内予以公示。此外还注重将符合相关专业条件的专家及时征集入库。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评标委员会一般在这个浮动范围内对投标价格进行比较。但是,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当然,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超过标底规定的幅度,招标人应调查超出标底的原因,如果是合理的话,该投标应有效;如果被评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大大低于标底的话,招标人也应调查,如果是属于合理成本价该投标也应有效。
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采用成本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在采用成本合同时,应尽量兴其利、避其弊,发挥成本合同形式的优势。
一是应注意使用的范围和前提。只有在政府采购的服务合同中其合同价款或报酬在签订合同前,暂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运用,事先能计算或掌握合同价款或报酬的一般不采用成本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应相互配合,采购人应掌握主动权。采购人应尽量为供应商提供方便,为供应商履行合同创造条件,不可合同一签万事大吉。采购人要掌握和了解合同进度。
三是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人的风险,采购人要做到事中参与、事后审计。采购人要在不干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合同的履行中去,帮助供应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事后要求供应商向政府审计部门提交其项目的财务报表,即包括要求供应商作出财务支出和技术进展周报及月报、召开财务和技术进展会议、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成本审计等。
合同的类型按支付分类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只是用于工程规模小、设计深度深、技术简单和工期短的工程项目。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承包人投标报价要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也有可能不发生)摊入投标价格中去,因此投标价格较高。相对于单价合同发包人要多投入资金的。如果属于工程规模小、设计深度深、技术简单和工期短的工程项目,也最好选择固定工程量或可调的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最适于土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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