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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考试教材《专业知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6/8/18 11:46: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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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9.1《政府采购法》

P145—P146

9.1.2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香港、澳门因实行“一国两制”以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

在主体方面,使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家机关分为五级:一是中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三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四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五是乡、民族乡、镇。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

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或专项收费。

(4)调整对象范围

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例外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项目虽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因其特殊性,作为例外,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P147

9.1.3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能进行平等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P148--P149

9.1.4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2)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4)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P150—P151

9.15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2)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采购方式。

(3)询价

1)询价的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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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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