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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8/6 9:19: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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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购〔2009〕195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和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及实务活动。包括网上申报采购计划,网上下达采购任务,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网上签订采购合同,网上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最终实现政府采购的全程无纸化。

第二章  政府采购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源库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库、采购人库、集中采购机构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专家库、项目库和商品库。

第六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应当按照《安徽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9〕1633号)的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库、集中采购机构库、专家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的管理与维护,并授权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供应商库、商品库、项目库的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商品库。

政府采购商品库由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建立,全省共用。

第九条  项目库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建立、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供应商、专家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如因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导致其不能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后果自负。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其操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采购人运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向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详细需求时,须按采购人客户端“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写。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负有审查的责任,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需求,退回采购人并要求其按要求重新编制。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订采购工作计划时,要审查该项目是否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

对实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不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也应保证该项目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实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方便供应商在线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节约各当事人采购成本。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原实行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开标或谈判开始后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在线填报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在项目评审中,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应中止对其提供的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

(一)在电子文件中携带有病毒的;

(二)恶意递交电子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三)电子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四)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明显不符的;

(五)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进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人可直接在线下订单,提交供应商确认;也可邀请一个或多个有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在线议价。

采购人还可以发起网上竞价,以获取更优惠的供货价。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按“价格+时间”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先报价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签订的合同,应有电子合同。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仍按原来方式在网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处理情况记入本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各流程间的相互制约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专家、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电子化去采购机构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电子化政府采购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水平和电子化政府采购技能,配合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线评审音、视频资料,应记录保存。重大项目,应有政府采购监督员、纪检部门等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本系统的深度和广度情况;

(二)本办法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执行情况;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实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全过程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电子化评审中,不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制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要及时中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并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会员资格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第二十五条中(一)、(二)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属供应商恶意所为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第六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当事各方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故障而无法正常访问网站或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被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第三十四条意外情况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待电子化采购系统或采购网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化采购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采购项目;

(二)宣布停止该项目在电子化采购系统上的运行程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转入线下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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