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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