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招标投标争议及处理
2.5.1招标投标常见争议的主要类型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主要有针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争议、针对招标程序的争议、针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争议以及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主要针对行政许可争议、行政处罚争议、行政裁决争议。 各种行政争议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表现。
2.5.2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和解决
表达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方式有异议(质疑)、投诉、提起仲裁、举报(检举、控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其他方式。
1)异议(质疑)。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
①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资格预审文件,2日前;招标文件,10日前;开标,开标现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政府采购法》七个工作日内提出② 提出异议的主体: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③ 受理异议的主体: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④ 异议的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2)投诉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投标人如果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必须先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5.3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表达和解决
(1)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表达和解决方式
1)行政复议。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做出行政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①维持原行政决定;②责成行政监督部门限期履行职责;③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责成行政监督部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2)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判方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2.5.4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处理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P34-35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过程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中标结 果争议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1)招标文件争议。
2)招标过程争议。
3)评标结果争议。
4)中标结果争议。
5)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P35
1)对投标人异议(或质疑)的处理。
2)配合监督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
2.6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
2.6.1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2)行政监督的内容P37
(3)行政监督的方式
主要通过以下行政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稽察、督查、调查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审查等。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于行政主体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根据有关法律,采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
2.6.2 招标投标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对于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的不同作用:作用的机理、作用的层面、作用的形式、作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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