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25 10:57:3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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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高度重视公共采购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先后颁布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1994年)、《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年)等法律法规。本文主要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有关修订内容。
随着公共采购的不断发展,其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但在《示范法》中没有明确的依据,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电子采购等。世界各国在公共采购方面进行广泛实践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经验,并对《示范法》的不足有了更多认识。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4年第37届会议决定,结合当前公共采购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示范法》进行增订和修改,以期适应新形势,更好地为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提供指导。其中,电子采购是新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目的在于确保《示范法》赋予电子采购以同等地位,从而有利于电子采购的普遍应用。
修订前的《示范法》并没有考虑现代信息技术在采购中的应用这一因素。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采购技术和效率。贸易法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应用电子技术的必要性,并将电子信息技术作为改进采购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增订电子采购的有关条款,从法律角度保证电子采购的确定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检索性和保密性,并确保发送和接收系统的相互兼容。这就需要制订针对电子采购的特殊规则和标准,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电子采购的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通信与“纸质通信”在法律上的“功能等同”;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电子信息发布与提交、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等。“普及标准”规定必须使用大众性和普及性的电子通信手段,以防止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通信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在采购中形成针对部分供应商的准入性障碍,并由此造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近年来,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发展很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推进电子招标采购工作势在必行,因此,要加快电子招标采购立法工作,完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配套规定,为电子招标采购提供法律支持,进而推动我国招标采购电子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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