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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①合同进度计划(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按期竣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
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
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专用合同条款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承包人向监
理单位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和监理单位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
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值得注意的是,设计交底的安排也应当在其中给予相应
考虑。
②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
进度与承包人编制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
理单位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单位在
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限和监理单位批复的时限,且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仍应满足保证合同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
期内完成。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对承包人根据已同意的合同
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每年年底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的规定。该年度 施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
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为了便于合同用款的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要求承包
人每季度向监理单位提交支付的详细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
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专用合同条款应进一步明确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
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④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
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
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d.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e.提供图纸延误;
f.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g.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上述原因的出现,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例如变更交货地点,可能影响费用和
利润,但并不一定影响到工期。
⑤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
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单位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
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
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
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专用合同条款可以补充监理
单位判断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过慢的方法,如除了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之外,承包人的实际工
程进度曲线在规定的安全区域下限之外时,监理单位有权认为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承包
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对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即使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时,承包人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累计限额等。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比例支付的,还应规定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
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规定限额。
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这里所指的变更是工程变更而不是 合同条款变更。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
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
维护合同公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五种常见的变更情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
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
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
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上述变更情形对各建设行业均具有通用性,为维护合同的公平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
行,专用合同条款不宜删除此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但可以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补
充增加其他变更情形。
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通用合同条款第15.2、15.3款)。规定了由监理单位根据变
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一是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
发生变更的情形;二是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三是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
变更的情形。对于监理单位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单位发出变
更指示。对于监理单位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由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对于
承包人认为可能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单位确认存在
变更的,应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
报价书,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
定变更价格。该通用合同条款应被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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