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年招标师考试教材知识点: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知识

发表时间:2015/12/28 15:45: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导航

2.2招标采购中的博弈

招标采购过程属于经济学中的博弈,是微观经济学中解决供给与需求的一种重要手段。

2.2.2招标采购合同缔约阶段和履约阶段的博弈分析

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发生的博弈主要有两类: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即缔约阶段(招标投标阶段)的博弈和履约阶段(合同签订后)的博弈。

(1)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博弈

(2)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

2.2.3 串通投标的机理分析及对策

(1)串通投标行为的机理

(2)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及危害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坏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具体说来,串通投标行为可能会导致的迹象包括:

1)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远远高于招标人的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的市场平均价格;

2)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投标人的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

3)同一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中标;

4)同一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总是能够在某一个区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而其他

投标人分别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表现突出;

5)在不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最后的中标人总会将其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

的投标人;

6)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联络。

(3)解决串通投标问题的对策

首先,要增大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其次,应加大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fky)

7页,当前第2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