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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教材《合同管理》精粹要点: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5/10/12 16:47: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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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案例分析

【案例8-1】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1) 案例背景

2010年6月,A市人民政府与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C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特许经营者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10年的11月开始建设高速公路,该协议同时约定了 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时间及数额,但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至2011年1月,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人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并开始建设高速公路,经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后,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致使C高速公路迟迟不能开工。于是,A市人民政府向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2) 问题

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如合法,特许经营协议是何时解除的;B髙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

(3) 案例分析

① 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本案中,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建设高速公路,且在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未能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因此,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上述规定,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

② 特许经营协议在A市人民政府所发的解约函到达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时即告解除。《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③ 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特许经营协议

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内容,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相应约定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如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B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A市人民政府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案例8-2】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1) 案情背景

201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 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201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12年3月31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2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1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12年7月15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拒绝。

(2) 问题

① 如B银行对A公司提起诉讼,如何理解该案件诉讼时效期间?

② 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 案例分析

① 诉讼时效期间应为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B银行于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银行可以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的期间内对A公司提起诉讼。

② 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B银行和A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债权人B银行未在保证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争议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首先尽量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和解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先选择项,不仅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社会资源,同时还能保持缔约双方良好的互信关系,继续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为未来继续合作积累基础。正是由于和解的这种优势,《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实践中,争议解决条款也常含有“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等类似内容。和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即便当事人不约定和解,商事合同发生争议之后,当事人通常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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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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