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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法律法规:数字的知识点11

发表时间:2010/4/26 15:00: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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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岐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质疑的时间: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投诉的提起时间。《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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