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招投标的,应当在本省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有特殊情形的,也可以在国家或者其他省市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规定和纪律,并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或者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协议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一种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需求,拟定适用协议供货的采购目录,并征询采购人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承办,招标费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所确定的协议事项提供服务,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更改。
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质量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等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应当及时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对协议供货的型号及价格进行更新。
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
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协议供货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中标供应商可以在不降低货物质量、配置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提供该协议供货产品的替代产品,但替代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协议供货价格。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其要求,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在不限于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采购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同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收到采购人的资金支付申请,经审核无误的,在3日内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并及时将资金支付情况通知采购人。
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人,由采购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超过付款期限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重大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督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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