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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1)

发表时间:2010/8/11 9:4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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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 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自治县级预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海南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来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社会代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

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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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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