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①该投标人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②该投标人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上述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①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②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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