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交付标的物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保证标的物的交付品质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价款
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接收并检验标的物
及时收取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
如买受人无合法依据拒绝收取标的物,可能导致出卖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和风险;收取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如发现质量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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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