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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法律法规:数字的知识点12

发表时间:2010/4/26 15:0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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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提出时间: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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