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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用
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一般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
合同条款),同时结合相关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条款或国际常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根据招
标项目具体特点和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工程施工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结合并对照使
用从而共同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应用通用合同条款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应重
点对以下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工程质量控制条款。工程质量的优劣将决定和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以
及工程投资项目效益能否正常发挥,投资能否按计划回收。工程的质量控制包括招标人自
己或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管理工程质量,按规范、规程,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
量,监督检验施工质量,按程序组织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
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控制条款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①工程质量要求(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按合
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质量要求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所以专用合同条款应要求工程质
量验收按照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3条)。为了更好地控制工
程质量,发包人应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委托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管理。通过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工
程质量控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单位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有
两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根据监理规范,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二是约定义务,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发包人授权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
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款应指明监理单位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
款没有指明的权利,例如,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确
定承包人因不利的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
知;决定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延长以及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
长;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当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一定金额
(如签约合同价格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一定金额(如签约合同价格的3%)后发出
变更指令;确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确定暂估价金额以及确定
变更工作的单价等。但是,专用条款应同时约定监理单位行使相关权利时应当出示已经发
包人批准的相关证明。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1款)。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
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方式。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检验
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
测试。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是否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模式,若采用此模式,还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发包人为加强对材料和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需采取的措施。
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2款)。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
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责任不
清,但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为了确保某些重要的材料设备以及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货物
采购质量,可以采取发包人采购的方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对供
货的货源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由于供货厂家的责任,不能按时交
货,延误了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亦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
的程序,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并对交货批次、满足进度计划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同
时,合同条款应当注意几个细节:首先,在合同条款中,需要明确材料验收时三方的责任
和交接界面、交接方式;其次,涉及发包人供货的工程细目价款的计量支付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工程细目单价不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格,发包人按工程清单价格支付给承
包人相关工程细目款,另向供货商直接支付材料设备价款,两条支付路线互不交叉,但工
程合同价格没有完整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另一种方式是把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入相关工程
细目单价内,这种情况需要发包人将供货分规格单价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人统一按此
供货单价进行组价和报价,且可以约定合同供货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合同调价条款的影 响。发包人在每期支付工程款时,按当期实际的供货规格、数量以及招标文件列明的相应
单价核算,从承包人应获得的当期工程款中扣回。这种方式的核算工作稍显复杂,但由于
发包人供货价格也计人相关细目单价中,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合同工程的实际造价。
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通用合同条款
第5.3、5.4款)。为保证工程质量,运人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
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
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⑥隐蔽工程的检查(通用合同条款第13.5款)。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
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
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
按合同约定重新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者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
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
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⑦承包人的质量管理(通用合同条款第13.2款)。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
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
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
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专用合同条款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如规定应于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专用合同条款还应对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
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如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完善检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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