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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19)

发表时间:2011/9/2 17:5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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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 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欺诈具备的条件:

①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 ;

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

③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情的 ;

④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胁迫具备的条件:

① 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

②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 ;

③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具备的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

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③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④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的条件:

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

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③ 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点:

1、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重大误解的条件:

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例如: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显失公平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

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因乘人之危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1、效力: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 ;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

效)

2.撤销权

概念: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变

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需在1年内行使

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撤销权双方都享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

撤销权只归受损害的一方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消灭:除斥期间届满 ;当事人放弃

案例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

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

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

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

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

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

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

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

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

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

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

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

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

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

行为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财产返还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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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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