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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53)

发表时间:2011/9/8 17:36: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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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三)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

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凭样品买卖

在凭样品买卖中,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

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

3. 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

拍卖。

易货交易。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②撤销赠与的权利。

(a)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b)法定撤销,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 ★ ★判、选)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c)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的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的,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

除。

案例

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

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

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

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

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

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

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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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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