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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3)

发表时间:2011/8/9 13:09: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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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5.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 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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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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