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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71)

发表时间:2011/9/15 16:51: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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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

定责任

构成要件有:

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措施行为的行为。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

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

该劳动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有:

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承担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案例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

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

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

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

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

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无过错归责原则

其构成要件是:

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

免责,

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

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责任承担: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

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

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

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

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

章现象。

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

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

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

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五)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

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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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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