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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50)

发表时间:2011/9/8 17:3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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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清偿

二、抵销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 ★ ★简答:概念和条件)

法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

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

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二)约定抵销

也称合意抵销

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都可以抵销

三、债的提存(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

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4. 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

后为国家所有

(五)债的免除

(六)债的混同

混同的原因:企业合并、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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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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