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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知识产权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
1. 知识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2. 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二、 着作权
1. 作者: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组织工作、咨询、提供物质条件、进行辅助活动都不是创作)
2) 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3)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 作者以外的人
1) 职务作品中的着作权: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 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合同约定,如未明确约定,属于受托人
3. 特殊情况下着作权归属
1) 演绎作品着作权:不侵原着作权、得新着作权
2) 合作作品着作权:合作作品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单独享有,不害整体利益、不可分割使用的: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对方行使)
3) 影视作品:制片者享有,其他人有署名权,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部分有权单独行使着作权
4. 着作权客体-作品
1) 作品范围申请
2) 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对象
5. 着作权的内容
1) 着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 着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3) 着作权保护期:着作权自完成创作之日产生
4) 着作权的限制: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
5)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 着作权的保护
1) 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纯粹民事侵权行为、不仅民事侵权行为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
2) 侵犯着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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