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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18)

发表时间:2011/9/2 14:1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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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以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

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条件的种类

1、以条件的作用为标准

延缓条件: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解除条件: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

2、以条件的内 容为标准

肯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

否定条件: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内容

例: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回国,甲讲终止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在甲的儿子回国之

前,则该约定属于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直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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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简答)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

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期限的分类

1、以期限的 作用为标准

(1)始期:

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2)终期:

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2、以期限的内容为标准

(1)确定期限:

当事人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为确定期限

(2)不确定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确切的时间的,为不确定期限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所附条件和所附期限都具有未来性,但是条件是否发生时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然到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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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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