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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21)

发表时间:2011/9/2 17:53: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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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本人事先不知道

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

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案例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

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

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

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

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

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

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

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

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

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三、表见代理 (★ ★ ★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

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效力:

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

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

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

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

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

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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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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