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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67)

发表时间:2011/9/15 16:47: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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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利益特别加以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基点出发,注意充分发

挥遗产的实际效用。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限定继承原则。

保留必留份额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以清偿债务为优先。只有在

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才能执行遗赠。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

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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