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利益特别加以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基点出发,注意充分发
挥遗产的实际效用。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限定继承原则。
保留必留份额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以清偿债务为优先。只有在
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才能执行遗赠。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既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
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高效备考2011公务员考试,2011年公务员考试网络课堂来帮你!
与更多公务员考试考友们在线交流,快加入公务员考试论坛吧!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