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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69)

发表时间:2011/9/15 16:5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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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征

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

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是:

损害后果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

三、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

相反事实。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抗性。

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职务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受害人的过错

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义

务,从而与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第三人的行为

如果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行为的介人,而且该行为是构成损害的唯一直接原因,

从而切断了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环,则被告不负民事责任。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

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

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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