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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政法招警专业综合I之刑法学: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关系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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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来源:www.wangxiao.cn来源:中大网校 - 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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