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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综合考点合伙

发表时间:2015/4/10 9:35: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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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五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

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的特征:

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

②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③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关系。

④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⑤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⑥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

⑴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⑵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

⑴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⑵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②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③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④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报酬请求权(2)提出异议权(3)表决权(4)监督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义务

(1)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3)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的条件:1 入伙人必须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就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规定。2 订立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明确告知新合伙人。3 签订协议后,应在15日内向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有无其他约定,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退伙的概念:退伙是在合伙企业续存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退伙的形式:

⑴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协议退伙在协议达成之日或退伙事由出现起生效。

⑵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①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的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第一: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②如果合同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只要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提前就有关做出安排。

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的声明之日起生效;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满30日生效。

⑶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第一: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在法律是由成就时即发生退伙效力。

⑷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合伙人开除合伙企业。

除名的事由包括:

第一:为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自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退伙的效力:

1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3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身份,继承人也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只继承财产不继承身份。

5 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如有未了结的业务,则等到了结后清算,清算完了,退还退伙人财产,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的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的特征:1 混合组织结构也被称为“组织结构的二元性”即有限合伙是有两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2 经营管理的一元性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或由普通合伙人共同指定的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3 混合责任承担制度亦称为“责任承担的二元性”无限合伙中有两种责任承担形式,即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4 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5 合伙人身份的可转变性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⑴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合伙人的限制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⑶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⑷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和生产经营场所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①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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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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