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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66)

发表时间:2011/9/15 16:4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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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

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

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

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案例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

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

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1996年,刘天德患肝癌死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

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

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

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

而视。

后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

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

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问题]

请问,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

刘二是否有权拿回电视机?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

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

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

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赠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

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

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例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

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

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

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

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

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

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1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

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问题]

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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