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法制史笔记:明清时期的法律

发表时间:2010/3/31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一)法律渊源 
《大明律》,篇目变化大,7篇30卷460条,除名例律外,其他各篇以中央六部的名称命名,以强化中央集权制。 
《明大诰》,为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亲自审定了《明大诰》四篇。大诰是特别刑事法规,用刑严苛,是“重典治吏”思想的体现。 
《大清律例》,结构、体例、篇目都与《大明律》相同,不同的是,除了律文外,《大清律例》还附有许多例文。当然律文后附例的做法其实在明代中期以后就很流行了。这些附例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律文、解释了律文,而且它们可以经常进行修改,更能灵活地反映统治者的意志。 
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 
(二)罪名、刑罚及刑罚原则 
奸党罪 
充军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点击进入试题测试:中大网校政法干警在线考试系统

更多信息请访问:中大网校政法干警论坛

来源:中大网校 - 政法干警考试

责编:zlj  纠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