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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复习要点解析(70)

发表时间:2011/9/15 16:5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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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类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

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

任规则原则

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

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

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有损害结果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

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案例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

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

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

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

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

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

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须有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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