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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征:
⑴改造性 ⑵强制性 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 ⑵矫正作用 ⑶养成作用 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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