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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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的途径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范围和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与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和形式,人民政协、公民个人对公安执法监督的方式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要点详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依据和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效力的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
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途径。
(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和不适当的行为;(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二、行政监察监督
1.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察。
2.行政监察监督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在这部法律中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3.行政监察监督的范围。
《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是:(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1)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查;(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的精神,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务活动实施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4)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5.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经常性检查。经常性检查是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2)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分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3)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监察机关对在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进行的调查。
三、检察监督
1。检察监督的概念。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2.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1)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提起立案监督的途径有人民检察院主动行使监督职权和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立案监督的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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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有: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①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②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③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④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⑦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⑧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孽息的;⑨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⑩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的口头通知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①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②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③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监督的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以下意义:(1)行政诉讼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权威的司法保障。
(2)行政诉讼监督能有效的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3)行政诉讼监督能增强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作用。
3.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行政诉讼法)第1l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社会监督的性质。 社会监督虽然不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的。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
3.社会监督的形式。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形式主要有:(1)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2)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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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通过检举和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通过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3)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4)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宣传和舆论曝光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
4.警务公开制度。
(1)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公安部1999年6月10日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即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公开。
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以下意义:①实行警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步骤。通过实行警务公开,可以把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和服务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从制度上保证公安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实现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明显进步。
②实行警务公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向公民提供有关政策的制定、贯彻和执行的结果及相关程序上的信息,保证公民对警务活动依法监督。
③实行警务公开是迎接人世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中国人世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管理改革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实行警务公开,可以强化,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准则介入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与时俱进,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公开的内容。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①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②刑事执法。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③行政执法。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④警务工作纪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要求;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
(3)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
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②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③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明白卡”,还可以通过邮电部门设立电话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立电脑触摸屏,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④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⑤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使到公安机关办事的社会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程序和要求,使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知道依法享有的权利。
[识记重点]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途径。
行政监察监督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监督的范围。
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三种方式。
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社会监督的性质。
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警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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