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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同步练习判断题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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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 公安机关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
2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
3 公安机关没有执行刑罚的法定权力。( )
4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
5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不必坚持互相制约。( )
6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
7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
8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
9 侦查机关可以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0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可以聘请律师。( )
11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12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
13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
14 询问证人不应当个别进行,应让他们集体回忆,互相印证。( )
15 询问证人,不必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16 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17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 )
18 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19 鉴定就是鉴定结论。( )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 )
21 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
22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2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
24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
25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并且在适当时机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26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27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强制特定的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
28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
29 治安管理处罚中,处罚是目的,教育是手段。( )
30 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
31 罚款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32 警告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 )
33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拘留期限也不可以超过15日。( )
3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
35 应受处罚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
3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体要件与客体要件的总和。( )
37 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38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39 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40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
4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42 醉酒的人,像精神病人一样,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应处罚。( )
43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拘留到酒醒。( )
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12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12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
45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指的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
46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
47 劳动教养,既是行政措施,又是一种刑罚方法。( )
48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
49 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2日。( )
50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
51 患有性病的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且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
52 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卖淫、嫖娼人员,应该不予收容教育。( )
53 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
54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3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
55 被收容教育人员只要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就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
56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无限期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直至其接受教育或服从管理之日。( )
57 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
58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无限延长强制戒毒期限。( )
59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送达需要强制戒毒人员之日起计算。( )
60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确定一段合理期间进行观察,在此期间确实已经戒毒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61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进行集体管理,在集体活动中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
62 考虑到戒毒的特殊性,强制戒毒所不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
63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一律不准离开戒毒所。( )
64 强制戒毒所不应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应以休闲娱乐为主。( )
65 劳动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66 戒毒人员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
67 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实行收容教养。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 )
68 公安机关在行使紧急优先权时,对于造成的损失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
69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紧急征用权。( )
70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职责列举式地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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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
2√
3×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部分刑罚的执行机关,所以当然具有执行刑罚的法定权力。
4√
5×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6√
7×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待口供要慎重,不轻易相信,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8√
9× 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0×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11×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12×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3√
14×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制作笔录。
15×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6√
17√
18×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19×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21×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2× 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24×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5×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6×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7×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28×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9× 治安管理处罚中,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段。
30√
31× 警告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2× 警告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罚款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是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
33× 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日。
34√
35× 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3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37× 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38√ 39√
40×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4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2×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3×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发现,要依法予以追究;反之,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即使以后被发现也不再追究。
45× 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46×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追究时效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7× 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方法。
48×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违法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违法犯罪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决定劳动教养。
49× 劳动教养的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以前先行收容或羁押的,1日折抵劳动教养1日。
50√
51× 虽然收容教育兼有劳动教育和强制治疗两项职能,但是否患有性病并不是决定收容教育与否的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且该行为不够劳动教养,就可以实行收容教育。
52× 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53× 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54×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55×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56×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7× 一般吸毒人员,是指偶尔吸毒或吸毒未形成毒瘾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须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58×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59× 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60×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限内经专家认定确实解除毒瘾的,强制戒毒所应及时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1× 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
62× 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
63×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64× 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65× 收容教育,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66× 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67× 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可以实行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68× 公安机关有下列紧急优先权: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当然,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69× 在紧急处置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时,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行使紧急征用权。
70√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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