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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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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
督察制度的概念、作用、性质和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与权限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范围与方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  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意义,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公安赔偿的概念、种类、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公安行政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  公安刑事赔偿的概念,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与不能构成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  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要点详解]
一、警察制度。
1.督察制度的概念。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的制度。
2.督察制度的作用。
监察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守纪律,规范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保障政令畅通,警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
3.督察制度的性质。
督察制度是一种符合公安机关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
4.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安机关监督条例》对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了规定。
二、督察机构。
1.督察机构的设置。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督察机构的职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4条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3.督察机构的权限。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9条规定,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0条规定,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三、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
1.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概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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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法制监督的范围。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范围:(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4)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5)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情况;(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有:(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4)组织执法检查、评议;(5)组织专项、专案调查;(6)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8)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4.对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处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分别作出处理:(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地位。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1.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公安行政复议的意义。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加强民主,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实行这一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3)监督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
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而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而要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安赔偿制度。
1.公安赔偿的概念。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2.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要件。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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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要件。这一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公安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公安赔偿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这是引起公安赔偿的根本条件。因为只有行使职权的行为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
(3)损害结果要件。
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的,有损害即有赔偿,没有损害即无赔偿。公安赔偿也是如此。
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四项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3.公安赔偿的种类。
(1)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③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迫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觌定的其他情形。
4.公安赔偿的方式与计算标准。
(1)公安赔偿的方式。
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条规定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给予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至第18条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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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午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迫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识记重点]
督察制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督察机构的设置。
督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法制部门监督的范围。
对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处理。
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
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事由。
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情形。
公安赔偿的概念。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
公安赔偿的三种方式。
公安赔偿的三种赔偿标准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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