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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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任务、范围、宗旨
一、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警察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活动。”
(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政权巩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侵犯性,是人民警察神圣职责和首要任务。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广大人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是进行工作、生产、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人民警察应义不容辞地与国内和国外的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活动的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是指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自己对其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利的私有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警察法所确定的警察的职权范围与职责要求,就是要求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必须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警察人员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这是国家《宪法》和《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对一切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违法及犯罪分子,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有义务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三)保护公共财产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或者集体的财产”。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关系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成果的大问题。人民警察法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这一任务赋予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打击惩处那些侵占、破坏或私分国家的和集体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所以,同一切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受侵犯,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预防违法犯罪人员再违法犯罪,同时教育和惩戒社会上那些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的一系列活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只有同时将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都做好,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二、人民警察的范围和组织管理体制
(一)人民警察的范围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警察组织管理体制
在我国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当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警察组织的管理体制,是我国经过长期发展、实践后而确定的一个相对固定的阶段性定位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指各级警察机关都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警察机关接受公安部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指中央和地方警察机关分别接受中央和本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警察机关对所辖警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管理。其中,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工作;地方各级警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警察机关的领导下,领导和管理所辖警察机关的工作;铁路、民航、交通、森林、缉私等部门警察机关,接受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和公安部的业务领导,并领导和管理所辖警察机关的工作。
条块结合,指警察系统内部上级和下级的纵向领导与各级警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的横向领导相结合的关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求警察机关不仅要对上级警察机关负责,而且还要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
以块为主,指警察机关在“条条”和“块块”的双重领导关系中,以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政府的领导为主。以块为主的原则只在县级以上执行。在地方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由所派出的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实施警务活动依靠人民群众的规定,是因为群众路线是我党和政府工作的根本路线,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来开展各项工作,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人民警察力量属于人民,警察工作的好与不好,最终也要由人民来检验、评判。所以,人民警察必须注重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的监督,努力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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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的宗旨是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
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是人民的警察,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执法为民”是警察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性质的必然要求,人民警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人民警察工作的最高标准。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做好警察工作的根本保证。
(二)人民警察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警察机关作为党的忠实工具,必须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人民警察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更要深入群众,面向实际,搞好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以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分析研究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三)为人民服务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同时又必须受人民的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人民警察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警察只有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及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纠正不正之风,保证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四、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警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重要执法力量,必须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活动准则,人民警察的武装性质和业务特点,要求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同时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人民警察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警务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忠于宪法和法律,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因此,这是人民警察进行警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忠于职守
人民警察必须忠诚警察事业,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依法行使职权,在不同的岗位上尽职尽责,把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认真负责地做好。
(二)清正廉洁
人民警察必须光明磊落,刚正不阿,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自律意识,抑制私欲,抵御诱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三)纪律严明
人民警察作为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必须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保证有统一的意志和统一的行动,以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了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人民警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执行纪律必严,违反纪律必究,不能借口“特殊”、“例外”而搞什么“灵活”、“照顾”,使铁的纪律失去严肃性。
(四)服从命令
人民警察一切行动听从上级的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保证警令畅通,使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五)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必须学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一方面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防范、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要注意防止少数领导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人民警察对来自各方面的执法干扰,应当坚决抵制;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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