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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全真模拟练习题一及答案(7)

发表时间:2011/8/23 13:48: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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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

[解析]

各级公安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12,A

[解析]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3.B

[解析]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维护稳定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是团结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所谓依法从重,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刑。所谓依法从快,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限以内迅速地审结案件。

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特定适用范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2)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不是不讲质量,而是要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从重从快的前提是依法,要做到准确、

及时、合法。

(3)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不意味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从宽或不予处罚。

14.B

[解析]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15.C

[解析]

公安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所制定的。首先是由党提出来的,是党关于公安工作的主张和要求,体现了党的意志。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成为国家的公安政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16.A

[解析]

对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较恶劣的,要给以必要的惩戒。

17.C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8.D

[解析]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一是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9.D

[解析]

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谓“继续状态”(也称“持续状态”),是指某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状态处于持续中。对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行为或行为终了的那一天起算。

20.A

[解析]

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21.C

[解析]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22.C

[解析]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至30日。

23.C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

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

24.A

[解析]

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5.C

[解析]

我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为: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造成死亡的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

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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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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