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0/5/5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二节 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是公安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内容,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概念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一)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和重要行政行为。
(二)是依据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外在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和维系的。只有那些专门由公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关系才属于社会治安秩序。
二、公安工作系统
公安工作是由多种分工、多个层次联结成的工作系统,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公安领导工作
(二)公安秘书行政工作
(三)公安政治工作
(四)公安专业工作
即依法执行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专门从事处理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以及进行专业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
1、刑事司法性质的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3、武装保卫与专门公安工作。
(五)公安指挥工作
(六)公安法制工作
(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三、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 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二)“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三)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四)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六)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点击进入试题测试:中大公务员招警在线模考中心

更多信息请访问:中大公务员论坛

来源:中大公务员

责编:zlj  纠错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