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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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以下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5条第3款〕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7、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9、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10、放火罪
二、森林公安行政案执法管辖范围
1、林区公共秩序管理
2、《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
3、森林防火管理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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