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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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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概念
 警察法是调整国家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过程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警察法是规范警察活动的法律,是确定警察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从理论上划分,警察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法一般是指涉及警察机关、警察组织、职权、行为、警务保障和执法监督等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则。即凡属于与警察权力和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均为警察法。狭义的警察法一般指警察法法典。如各国的《警察法》、《警察条例》等具体警察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法是规范人民警察活动的警察规则。指规定警察性质、职权、职责、纪律、法律责任,规范人民警察行为、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措施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该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环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努力方向,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等方面确实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的一部大法,人民警察法实施以来,在使我国公安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有力促进了公安法制建设
 为了落实人民警察法具体实施,陆续制定出台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
 (二)提高了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的规定,为狠抓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出台了包括“五条禁令”在内的一系列整顿、纯洁队伍的重大举措,使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三)执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的效果
 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国公安机关狠抓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提高执法质量,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在警务公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人民警察法对于加强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
 人民警察法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实施警察职权行为为具体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人民警察职权,履行人民警察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所产生的该社会关系,必然是以警察权力的运用为核心。警察机关在该社会关系中是起主导作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与警察相对方所发生的各种与警察权力有关的社会关系。
 三、人民警察法体系
 (一)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概念
 所谓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指根据警察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按照不同层次、结构及形式组成完整统一的警察法律体系。从横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要素,分别形成若干个并行的警察部门为主体警察法规;从纵向关系看,人民警察法根据法律效力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形成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值得注意的是构成警察法律体系,必须是现行具有效力的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二)人民警察法体系构成
 人民警察法体系的构成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所以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体系不同于进行理论研究的人民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不同,人民警察法的范围可分为人民警察行政管理法、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刑事法、人民警察组织法、人民警察警务保障法、人民警察监督法等。上述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形成不同的部门主体、不同的层次、不同的等级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而这些不同部门主体、不同层次、不同等级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互关系,构成人民警察法体系。
 现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仅体现在政治上的民主制度,也体现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都必须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生存环境。创造和保障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在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调整与保障,这其中与警察权力与警察职责也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警察权力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警察法提供保障。所以,人民警察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民警察法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权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察行为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得到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保障。另一方面,警察的活动必须由法律、法规及规章支配。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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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警察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渊源就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人民警察法渊源指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是通过一定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我国人民警察法规范表现于下列法律形式之中: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宪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也必然涉及到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方面关于人民警察法的相关内容。宪法是人民警察法制定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具体实施也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原则,人民警察法的制定与实施均不得与宪法抵触。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规范中,凡规定有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职权或履行职责有关的内容,涉及人民警察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涉及人民警察权力行使和对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予以的监督,涉及人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义务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救济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均具有警察法律效力。属于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即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予以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从其调整范围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等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内容。所以,由于行政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范,在其所涉及到的许多社会关系中,都与警察权力的行使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行政法规是人民警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在其职能权限范围内,在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数量相对较多,涉及到社会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调整的范围及领域非常广泛。凡涉及警察权力和义务的内容,可作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依据。所以,也属于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
 (五)地方性规章、自治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殊情况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地方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律依据。地方性规章、条例直接调整本地区范围内地方行政管理的引起的社会关系。也就必然涉及人民警察的职权行使,因此,也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六)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享有对法律、法规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对已在实施中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所作的进一步补充说明。法律解释的表现形式和特定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主要包括: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其所颁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法律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由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
 4、地方解释。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人民警察法律文件、条例所作的解释。
 上述法律解释在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中,均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效力。在其解释的范围、内容方面,涉及人民警察的行使职权内容,就是我国人民警察法的补充,属人民警察法的表现形式。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约束力。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对签订国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国家一旦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必然受到该“条约”或“协定”所确定的内容的制约。其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对签约国内的公民、单位及组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中。凡属于有关警察职权内容的,涉及警察权利与义务,对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的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内容,也属于我国人民警察法的渊源。
 五、人民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人民警察法规范人民警确定了努力方向,明确了职责权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警察任务的行为规范。制定人民警察法目的在于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如何管理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如何管理社会治安。
 (一)中国警察制度的起源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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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年,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北京后,与清政府签定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西方列强在得到割地赔款同时,还希望随时染指中国事务,特在《条约》中规定八国联军在交还天津后,不得在距离天津租界20公里内驻扎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市的驻兵权。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这是清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后来,清说什么把这个棘手难题交给了在山东因镇压义和团运动有功的袁世凯前去接收八国联军满街横冲直撞的天津市。袁世凯在接收天津前,从自己的军队中选拔3000名士兵,进行短期的警察训练,使之熟谙警察的职能,然后脱下军装,换上警察制服,称之为“中国警察”。一方面维持社会治安,一方面军事戒备。由于有专门警察维持社会秩序,天津市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于是慈禧太后下了一道谕旨,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效仿袁世凯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广。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警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地方警察制度的建立,终于导致全国警察制度的建立。这就是中国现代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
 1928年,随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人民说什么的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就开始了它富有特殊意义的使命。最初的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民警局、刑事侦探局是人民公安机关的雏形,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建立了由35人组成的延安警察队,还成立了一个派出所。
 (二)人民警察法的设立与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民警察法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后。半个世纪以来,人民警察法的确立和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道,经历了一个较为曲折的道路。人民警察法发展至今,已经逐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律体系。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必须树立执法的权威,同时警察自身又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并予以保障。
 1、人民警察法发展的历史背景
 建国初期,要求确定和具备完整的人民警察法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一历史时期,在中国,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保卫胜利果实,打击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要完成好这些任务,就必然与人民警察的工作职权、职责有着密切的联系。加之新中国也面临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重任。为保障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人民警察法的建立与发展,必然也就溶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中。为适应国家及社会的需求,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警察权利行使的规则、条例及办法。虽然,许多条例规则均属暂行的。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当时,为我国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建国时期警察机关行使国家警察职权的依据。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确定了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已从解放社会生产力向发展社会生产力转变。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这期间,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展开了大量的工作。其中,立法工作相对而言也较为突出,与此同时,也颁布了一系列警察法律法规。有对原有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更多的是新的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涉及有警察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有关于警察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及警察组织法规。
 2、《人民警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以及录用、奖惩等事项。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警察法制建设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其后的30多年中,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为我国人民警察法将来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966年以来,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期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遭受到建国以后最大的摧残。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处在一个倒退的历史阶段。人民警察法的建设和发展也就肯定得不到保障,反而受到肆意的践踏。
 3、《人民警察法》的制定
 1979年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我国又重新迈开了法制建设的步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关于人民警察法的建设和发展进入到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不断向前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人民警察法发展至今,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律法规数十部,加之公安部、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和政府所颁布实施的一批地方性规章等。目前在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过程中,基本上可以满足到有法可依。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中,人民警察法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在不同时期承担着相应的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加强,科学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很快。改革开放加大了国际间的交流,人员的流动日趋频繁。必然会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警察工作又与其有直接的联系。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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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之,公安队伍本身在发展壮大。公安工作面临着远比过去繁重艰巨的任务和许多新挑战;所以人民警察法制建设也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警察基本法。这部法律的问世,使我国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国公安工作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一部根本性的警察大法,共计八章52条,作为一部法律与“人民警察条例”相比, 对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组织管理等进行了更加科学、全面的规范。在体制上、管理制度上,包括招聘、培训、奖惩等各个环节上都加以了严格的规范。对人民警察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对警察权限规定得更加具体,又增加了人民警察的义务、纪律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突出体现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新时期从严治警的精神。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专门用一章篇幅,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是提高其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人民警察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更是从严治警、加强人民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人民警察法对执法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明确了执法监督的范围,另一个是明确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和形式,包括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执法回避、检举控告和内部督察等。另外,还首次提出在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从十年来的公安实践看,这些规定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作为规范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其实施以来,在使我国警察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在促进警察队伍建设和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人民警察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一)人民警察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全面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根本性问题。
 由于宪法只能从指导思想和带有根本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法律细则问题,就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来实现。关于警察机关、警察人员的行为的实施、具体职权、职责以及权限范围等内容,需要由警察法在宪法的总原则指导下具体予以规定。所以,人民警察法与宪法的关系,就是:宪法是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对人民警察法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必须与宪法的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如果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条文则无效。
 (二)人民警察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民警察法与行政法是关系最为密切。从法律总体上讲,人民警察法属行政法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警察法是调整因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职权而产生的警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人民警察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由于人民警察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即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警察职权而产生的警察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又决定了人民警察法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人民警察法与行政法是关系为:人民警察法与行政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行政法是警察法的基础,人民警察法是行政法不可缺少的部分。人民警察法与其他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共同构建和完善国家行政法。
 (三)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的关系
 刑事法律规定了什么是犯罪,犯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人的法律规范。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人的活动又与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有着直接的关系。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是国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人的主要力量。
 人民警察法确定了警察机关的任务、警察人员的职权与职责等。警察机关的性质和警察的职权范围,决定了与打击犯罪,追究犯罪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有其侦查、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等自身的诉讼权利。为使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实施刑事执法职权的行为规范化。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从任务和目的上有着一致性,但这种一致不是简单的重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是从各自的立法角度和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对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权利与义务予以规定。所以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非从属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互相联系,而又互相不能代替的关系。人民警察法与刑事法律从不同角度共同承担着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活动的任务。
 (四)人民警察法与民事法律的关系 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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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法与民事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民事法律是确定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人民警察法在其调整的范围中也涉及到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问题。如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职权与职责中,决定了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民事行为行使着相应的权力。而在这些权力的运用中,旧必然要与民事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人民警察法与民事法律种在处理特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中,人民警察法与民事法律相互联系、互相配合。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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