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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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公安机关与党委领导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要点详解]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讲道:“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这一原则包含双重涵义:一是指在我国的各种力量中,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二是指公安机关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即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即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性,即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以下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实际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将有关国家安危的要害部门直接置于自己的领导之下,这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需要,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需要。公安工作在党的领导作用下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不允许有任何削弱、摆脱、抵制或忽视党的领导的情况。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器,任何一个执政党都要把国家机器掌握在自己手里。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为政权的巩固服务。
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所利用,成为镇压人民的工具。
2.公安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权力和实力的正确运用
公安机关有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这些手段能否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是人民手中的“刀柄”,掌握得好能够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才能使专政的“刀柄”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发挥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3.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保持其纯洁性
公安机关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危害性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复杂的部分。国内外敌人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计地用政治瓦解、思想渗透、物质和色情引诱等卑劣伎俩对我内部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和“心战‘’策反等活动。公安人员接触黑暗面多,分散执行任务,必须具有高度的反腐蚀能力。面对这样复杂、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加强其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4.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问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密切的联系。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有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党才能够全面动员和领导政、军、工、农、商、学、青、妇各条战线的力量,也只有党才能对人民群众有最大的号召力。因而,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各自的贡献。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外交、民族、统战等政策,只有正确执行这些政策,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为治安工作提供支持。
5.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这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历史上和现阶段,党直接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治、原则,并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地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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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指各级地方党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系,即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党的委员会对省、地、县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党以其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和各个时期的政治路线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理想,又有求实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公安人员的政治觉悟,指明政治方向,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督促、帮助他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以实现人民警察的自觉性与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2.思想领导
党的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通过教育和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公安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3.组织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来实现的。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
(1)宏观决策。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2)对重大问题作出指示。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时均需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做出指示。
(3)组织协调。组织和动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5.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法规。
四、公安机关在党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下工作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接受党的直接的、实际的领导,要积极主动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
1.重要问题及时汇报请示,认真执行党的决定 人民警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性教育,不断提高党性观念,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的光辉形象,抵制各种贬低、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把党和国家制定的公安方针、政策贯彻到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同时在公安工作中保障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2.当好党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主动向党委报告情况,请示工作。党委更好地实施领导,作出正确决策。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工作中发生严重困难和挫折要及时报告党委。党委作出的决定,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
3.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任务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精神,要及时报告党委。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执行任务。党委对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时,公安机关必须贯彻执行。
4.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政法委员会是政法部门,是党委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5.严禁在党内用侦查手段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公安部接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接受公安部在业务上和队伍建设上的领导和指挥。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一方面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另一方面,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以地方党政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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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体现了公安机关与党和政府的关系。
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同时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党政分开。
党政分开,就是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府的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二者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性区别,不能混淆,也不能彼此取代。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是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
2.彼此保证。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尽管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但其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3.互相结合。
公安工作一些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来完成;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4.全面强化。
全面强化,就是党的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其中一种。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提高两者的领导水平,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识记重点]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的涵义
公安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党的领导的涵义
党的领导的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如何接受党委的实际领导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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