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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警考试基础知识复习:三十天学《民法》练习题(8)

发表时间:2011/7/11 14:05: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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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2、知识产权: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5、专利权: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39、继承权: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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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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