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要点] 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 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 警衔的概念 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授予警衔的范围 警衔等级的设置 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人民警察的奖励 人民警察的惩处 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方式 个人奖励的条件 集体奖励的条件 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 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 人民警察的誉纪处分 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情形 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要点洋解]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1.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的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岁的公民。②拥护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热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④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另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②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为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I。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2)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②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③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④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⑤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⑥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编制录用计划。在国家核定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录用职位要求编制录用计划。
编制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①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等;②拟录用职位、名称、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③招考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办法。
(2)发布招考公告。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于招考报名前一定时间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考信息、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报名时报考者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历证书以及《招考简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4)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测试报考者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5)体检。笔试后,统一划定最低录用控制分数线,在上线人员中按录用计划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统一组织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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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面试。体检合格人员为面试对象,面试工作由人事、公安等部门统一组织。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7)体能测评、考核、政审。面试后,按照报考者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确定分数,按录用计划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考核、政审对象。
(8)考核。考核内容依据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具体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9)录用。在考试、体检、体能测评、考核、政审合格人员中,按录用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用对象。
(10)试用。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
3.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1.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2.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1)辞退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辞退条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辞退,不需要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2)辞退人民警察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没有法定事实,不得辞退人民警察;(3)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才有法律效力;(4)被辞退的人民警察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3.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人民警察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丁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建立辞退制度,就可以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很难被激发。建立辞退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警察的积极性。
(3)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
4.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用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6.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7条规定,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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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辞退人民警察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终止和警察身份的丧失。人民警察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和承担警察的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10条规定,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①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③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④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⑥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衔制度 1.警衔的概念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2.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统一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3.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具体包括:(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4.警衔等级的设置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5.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6.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钓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3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4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①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②胜任本职工作;③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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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衔的保留。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3)警衔的降级。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4)警衔的取消。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四、奖罚制度 (一)人民警察的奖励 2003年7月24日,公安部部长周水康签署公安部第66号令,颁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这是公安部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颁布实施之后,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奖励工作的健康开展,早在建国初期,公安机关就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③晋升警衔。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④其他待遇。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二)人民警察的惩处 1.惩处的概念。
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2.惩处的种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①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②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③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⑤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⑥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⑦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⑧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摘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⑩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①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②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③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④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⑤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⑥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
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识记重点] 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辞退人民警察的法律后果
授予警衔的范围
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人民警察奖励的原则
人民警察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人民警察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人民警察奖励的审批权限
人民警察的惩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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