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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八讲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0/5/14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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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面加强公安法制
一、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加强公安法制,其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一种法制是否健全,不能只看它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是否完备,还要看其是否顺利实施。
健全的公安法制,是在公安法规的体系上与其实施条件上具有完备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公安法制的完备性。
公安主体所适用的公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条件,应当是完备的。
公安法规上的完备性应是:
——从法规门类上看,有关刑事、行政和武装方面的法规,应是完备的。
——从法规作用形式上看,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的法律文件是完备的。
——从法的体系诸层上看,基本法(人民警察法)、各层次的法律以及规章、细则等,从主干到支系应当是完备的。
——从公安业务工作诸部门上看,各公安专业的法律文件应是完备的。
另外,还必须有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执法所必须的组织要素、意识要素、实物要素和信息要素。这些要素的完备性,是法制完备性不可缺少的。
当然,公安法制的完备性是相对的。
(二)公安法制的统一性。
公安法制必须保持其在外在联系上的完整性和内在联系上的一致性。
公安法规有很大的综合性。其中,不同的部门法、不同作用形式的法交叉结合,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分别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相互配合使用,互相衔接、互相补充,而不应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之处。这种统一性表现在,它们都服从于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这个目标的需要,它们都与宪法和基本法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持一致。
(三)公安法制的权威性。
公安法制的权威性,表现为公安法规的强制力的不可逃避性。
首先,表现为不使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或治安行政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漏网。第二,不冤枉无辜。第三,表现为在惩处力度上轻重适度。这样,才能使人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并使公安法制威信崇高,公众折服。
二、做好公安法规汇编工作
公安法规汇编工作,就是把现行的包含公安法律规范的文件集中起来,系统地汇编成册。公安法规汇编不改变原来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原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补充,不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三、提高全社会的公安法律意识
公安法律意识,是关于公安法制的理论、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公安法律意识对公安法制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意义和决定作用。
(一)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加强公安立法的重要前提。
(二)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搞好公安执法的前提。
(三)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搞好公安守法的前提。
四、加强党对公安法制的领导
加强公安法制,是全国性的工作。特别重要的是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
1、公安立法工作,要依靠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正确领导。
2、公安法规的实施,离不开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保证作用。
3、各级党委在支持公安机关克服阻力、纠正非法干预、监督公安机关正确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
4、依靠各级党委提高广大党员在公安守法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加强公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公安政策的指导作用,要提高公安队伍建设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建设,要提高人民警察的实力水平,要加强公安情报信息工程建设,把加强公安法制同加强公安工作的各方面任务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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