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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考试要点详解(三)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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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法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哪些途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并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3行政监察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我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因此,行政监察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5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监督的范围是:
(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6行政监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监察权的工作中拥有的职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工作中拥有下列职权:
(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4)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7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
(2)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
(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8检察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的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刑事诉讼法》则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9检察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内容主要有:
(1)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2)审查批捕,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4)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10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这种监督,既可以是因检察机关主动行使职权提起,也可以因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而提起。监督的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审查批准逮捕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和制约。
1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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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口头通知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1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是: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实施监督。
(2)对拘役所收押罪犯的活动实施监督。
(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4)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在上述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5行政诉讼监督的含义、内容和性质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监督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所以,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又称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16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7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8公安执法社会监督的含义、性质和依据
公安执法的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公安执法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但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19公安执法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
社会监督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其途径主要有:
第一,人民政协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社会组织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有广泛联系群众的特点,其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进行。
第三,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对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处理,有权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利,补偿自己的损失。
第四,舆论的监督,主要是新闻机构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揭发、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渎职行为。
20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实行警务公开
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公安部于1999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21警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按照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警务工作纪律等。
实行警务公开的形式和办法主要有:
(1)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予以公布。
(2)通过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
(3)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将群众常办事项所需手续、程序、时限等印成“警民联系卡”、“便民卡”或者“明白卡”,或者设立电话查询服务、电脑触摸屏等,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4)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
(5)通过口头告知的办法,告诉群众办事的程序和要求,告知被传唤对象或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公安部公布的110报警服务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规定,从2000年3月1日开始,110报警服务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即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服务台进行投诉。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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