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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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要点]
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权的分类 治安行政处置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治安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种类 治安监督检查权的含义 劳动教养的含义 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及其种类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法律关于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侦查权的构成 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紧急优先权的行使 紧急征用权的行使 紧急排险的含义及其实施 管制权的行使 戒严的含义及戒严执行权的行使。
[要点详解]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1.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其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实施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分类
公安机关的权力可分为四类:治安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和紧急状态处置权。
1.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等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和许可等项权力行为具体包括:①命令。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相对人应当作出某一行动。
不作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要求相对人不作出某种行为。
②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禁止并予以取缔,给予法律制裁。
③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一般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2)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和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
(3)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被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进,保证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从而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包括: .①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对行为人传唤讯问,一般使用传唤证,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也可口头传唤。这种强制传唤,属于强制执行手段,实施时须经公安派出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
②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③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醉酒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其本人有危险或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威胁时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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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刑事执法权 (1)刑事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刑事侦查权。
刑事侦查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①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②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③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④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⑤有权进行侦查实验;⑥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⑦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⑧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⑨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⑩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刑事强制权。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①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②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4)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以下刑罚:①短期有期徒刑。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②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③缓刑。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④假释。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⑤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⑥驱逐出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警械、武器使用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4.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以下具体权力构成: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优先通行。
因紧急处置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抢险救灾等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等。
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2)紧急排险权。紧急排除是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时,公安机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相毗连的建筑物,封闭矿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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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制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警察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根据涉及地区大小,戒严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军队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军事机关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识记重点]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治安行政管理权的构成。
刑事执法权的构成。
警械、武器使用权的构成。
紧急状态处置权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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