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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六节:警察刑事执法权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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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警察刑事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和部分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是关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权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负有侦查犯罪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
 一、侦查权 
 侦查权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情况,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侦查权: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有权询问证人、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权力;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压物证、书证,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侦查;有权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在逃犯等等。
 二、搜查权
 搜查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搜查是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的一种。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文件,查缉逃避侦查的犯罪分子,保证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搜查只能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否则,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按下述程序执行搜查:
  (一)持搜查证搜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措施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进行搜查时,实施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三)被搜查人、家属到场或邀请见证人到场
 警察人员在实施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如果是到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搜查,可邀请其单位代表到场,以保证所获证据的客观性和防止发生违法行为。
 (四)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人身搜查,首先要注意发现被搜查的人身有无携带武器、凶器、毒药和其他行凶用具。搜查妇女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在进行搜查时,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搜查场所。
 (五)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完毕后,应将搜查的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制作“搜查笔录”,记明搜查单位、执行人员姓名、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搜查的地点、时间、发现犯罪证物的名称、位置和数量。对需要扣押的物品,应填写好“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应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搜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三、技术侦查权
 技术侦查,是指人民警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罪犯和查找罪证的特殊措施。是采用物理的、化学的等科学技术方法获取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技术侦查手段侦查犯罪活动的法律确认。
 世界各国的警察机关在侦查犯罪中,均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权,为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中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技术侦查手段具有保密性、隐敝性和科学技术性。只能由专门技术工作人员进行这项工作,而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严格的办案程序和采用严密科学的工作方法。批准手续、办案程序及工作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刑事强制措施权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以及隐匿其犯罪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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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继续犯罪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一)刑事拘留权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实施的一种权限;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1、拘留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的,而且这种紧急情况是法律所限定的7种情况。公安机关才能依法行使拘留权。
 2、拘留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有权决定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刑事拘留: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应当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捺指印;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在遇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主要是指下列情况:犯罪团伙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有待查证,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不吐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上述情形排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有法定情形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将有关情况在案卷中注明。
 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3、拘留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二)逮捕权
 逮捕,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运用时应当注意“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
 1、批准、决定或者执行逮捕的机关。由于逮捕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利,所以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有权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机关,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在我国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只在自侦案件中行使决定逮捕权,而人民法院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发生有关决定逮捕人犯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未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时,可以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情况严重够逮捕条件并且必须逮捕的。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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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逮捕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在罪行轻重程度方面的界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进行衡量,分析研究其罪行能否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3、逮捕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拘传权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适用。
  1、拘传的目的。拘传的目的主要是强制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情。拘传的对象主要是未被逮捕、拘留,经公检法三机关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或是根据案件情况应当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传唤和拘传都是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法。但传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票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公安司法机关不能使用械具,它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拘传则具有强制性,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传,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使用械具。
 2、拘传的程序。在适用拘传这一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填写拘传票。执行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拘传到案接受讯问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讯问完毕后即应放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是关于拘传的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四)取保候审权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由保证人担保其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主要是对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对其行动自由又必须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提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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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证人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监视居住权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五、刑事执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执行权;监狱、劳改场所等警察机关依法对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执行监督管理和改造的执行权。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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