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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一节人民警察职责概述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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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一节  人民警察职责概述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在其权限、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或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警察机关的职责,是由警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特征
  1、法律性。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确定的。
 2、有限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人民警察职责规定了人民警察工作管辖范围,是民警察任务的具体化。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标准,为人民警察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不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责任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人民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对国家对人民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人民警察履行职务必须以宪法和各项法律为准则,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人民警察如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中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意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一种法律责任,人民警察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才能在警务活动中,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具有以下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警察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防止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二)有利于人民警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
 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超越权力行为的发生。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民警察管理工作机制。   
 (三)有利于人民警察充分履行职责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责,一方面促使自己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便于承担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责任义务。有利于加强团结协作,防止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行为的发生。
 (四)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警察积极承担社会服务性的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救助活动。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职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原则规定为“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职责的履行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严格要求人民警察在任何时间内都要自觉地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也为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法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权,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四、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人民警察职责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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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民警察职能可分为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
 专政职责,是指人民警察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依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及其他犯罪行为实行打击、镇压和惩罚方面的职责。
 民主职责,指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教育人民守法,把对敌斗争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基础扎根于群众之中,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方面的职责。专政职责和民主职责的一致构成人民警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神圣职责。
 (二) 刑事司法管辖、治安行政管辖
 根据人民警察的管辖内容可分为刑事司法管辖职责、治安行政管辖、治安灾害事故管辖职责等。
 刑事司法管辖、指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权限、职责的分工。
 治安行政管辖、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三) 司法护法性职责、治安行政性职责、武装性职责、社区服务性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作用可分为司法护法性职责、治安行政性职责、武装性职责、社区服务性职责。
 司法护法性职责,指人民警察不仅具有执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使司法职权的责任,而且有保护国家立法、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责任。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与侦查,镇压叛国和其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查缉人犯,押解人犯。保护国家法律得以贯彻与落实。
 治安行政职责,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实施的各项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以保障国家的其他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实施。这方面的职责包括管理户政,国籍,出入境事务,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特种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消防,交通安全和秩序,边防,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等等。
 武装性的职责,是指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以暴力战胜暴力,武装威慑、镇压,武装强制,以使对方绝对服从的职责。包括警卫国家特定的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押解人犯,执行死刑,警卫法庭、刑场,警戒监狱、看守所和少管所,平息各种暴乱,围剿犯罪分子,执行戒严令等。
    社区服务性职责,指人民警察为社区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方面的职责,是人民警察服务性、福利性特征的体现包括社会公益和社会救助方面的职责,诸如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防盗、安全知识教育;青少年帮教;预防自然或事故,灾害;积极救灾、抢险;为群众排忧解难,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等。
 (四)一般职责与专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和职权可分为刑事、司法、治安、边防、外事、交通、消防、巡逻以及户政、经济、铁路、港务、民航、森林、缉私等不同警种的职责。
此外,边防警察主要担负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边境口岸监护,司法警察主要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法律判决等;外事警主要管理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及旅行等事项。担负不同任务的人民警察,职责侧重点各有不同。来源:中大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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