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验收
7.3.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应有双方的验收手续,并有文字性移交证明材料。
7.3.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时,应遵守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
7.4 其他
7.4.1 本规程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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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